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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4-10-16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制度,促进教学活动进一步规范,建立高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学校印发《柳州工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校发〔2023〕103号)《关于成立二级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组的通知》(院发〔2021〕30号)文件要求,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马克思主义学院督导工作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组负责,在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处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全院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章人员构成与聘任条件

第五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员采用兼职形式,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自有教师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督导组成员3-5名,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不得同时兼任院级教育教学督导员。

第六条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教学工作,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政策法规,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熟悉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至少系统讲授过不少于3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爱岗敬业,师德师风端正,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能力强,治学严谨,处事公平公正,责任心强,实事求是。

(二)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工作10年以上;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高校教学工作5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教学评价、教学指导、组织协调、沟通交流、查找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的能力。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在本人自愿基础上,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审定拟聘人员名单,正式发文,并报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处备案。

(二)每届聘期3年,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颁发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对不能履行职责者,马克思主义学院可终止其聘期。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常态化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国家有关教学政策法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研究。

第九条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条有计划地深入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第一线,收集关于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主客观问题,及时向马克思主义学院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开展教学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作要点,制定学期工作计划,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每月组织教育教学督导员深入课堂,了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备课授课、辅导答疑、实践教学指导等环节的实施情况,客观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分析和评估课堂教学效果,形成分析报告,并反馈给授课教师。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讨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员有权要求相关任课教师就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参与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并提出指导意见;全院各教研室及课程负责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干扰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考核管理与待遇

第十七条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处将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任务、取得的效果对学院督导组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合格的院级教学督导员,其待遇参照学校督导员待遇执行,经费来源为学校下拨的督导教学经费及学院年终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马克思主义学院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细则(试行)》(马院发〔2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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