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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4-10-16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与基础地位,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实现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的组织

(一)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二)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院长聘任,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设兼职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

(四)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具备全局观念,作风民主、正派,热心教学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续聘任;若委员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因事请假者除外)或有不公正行为者,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聘任并推荐其他人选,由教学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学院院长同意可终止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教学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对违犯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二)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组织审议,对学院教材建设项目、课程建设计划、教研成果组织验收和评价。

(四)对学院教学评估体系实施和总结进行监督指导。

(五)审议学院推荐各级参加教学竞赛人选。

(六)审议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七)组织并实施学院级教学调研。

(八)审定学院教学评价方案。

(九)审定学院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评审和向上一级评审机构推荐。

(十)负责对竞聘学院教师岗位人员教学水平的评估。

(十一)完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交办和院长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教学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二)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的性质,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教学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教师如果对教学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审定。经教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更改或撤消教学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教学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学院主要领导负责执行。

(六)教学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讨论或评审的相关议题或事项要严守秘密;讨论或评审相关议题或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涉及委员应当自动回避讨论或评审相关议题或事项。

(七)教学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八)教学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要有详细、真实的记录,记录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职承担。

第五章 活动经费与待遇

第八条教学委员会活动经费从学院思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根据教学委员会工作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委员待遇,经费来源为学校下拨的学院年终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于2024年10月15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本章程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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