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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工学院档案鉴定和销毁规定

发布日期:2023-08-15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高校档案馆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为实现档案鉴定、销毁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鉴定销毁档案,须征得分管档案提供部门院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院领导的同意,由综合档案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小组成员为3—5人。

第二条 档案鉴定小组结合《柳州工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原则的规定,对已满期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进行鉴定、销毁的意见,填写《柳州工学院档案销毁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销毁或延存。

第三条 经鉴定,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

第四条 经批准应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销毁,销毁档案时,要有所销毁的档案涉及的相关部门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任何人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五条 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六条 未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核批准,任何人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销毁各类档案材料。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州工学院档案销毁审批表


附件

 

柳州工学院档案销毁审批表

  日期:

销毁档案名称

 

档案档号

 

 

 

销毁原因:

 

                                   申请人:

档案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档案提供部门院领导

意见

 

            

分管档案工作院领导意见

 

执行情况

 

 

         监销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