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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工学院档案借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15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院档案借阅管理,确保档案使用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档案的,可直接到综合档案室查阅,原则上只能借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借阅其他部门档案材料的,应填写《柳州工学院档案借阅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条 凡需借阅档案材料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柳州工学院档案借用登记表》,方可借阅。

第三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借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合法的身份证,填写《柳州工学院档案借阅审批表》并经分管档案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条 档案材料一般只限于在档案室内查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须经分管档案工作院领导同意,并注明借用时间,按时归还,不得拖延。一次借期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催促借阅人按时归还借出档案。借出归还档案,必须双方当面点交清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条 对借阅的档案,档案借阅者要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借阅者要保持其完整清洁,严禁私自拆卷、勾划、涂改、撕页、剪裁、污损、照像等;借出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要严加保管;如发现丢失、损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借阅者责任。

第六条 复制档案材料一律由综合档案室统一办理,内部资料及机密材料原则上不准复制、摘抄,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摘抄的,则需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制、摘抄手续。

第七条 凡从档案室摘录、抄件或复制文件等证明性档案材料,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登记盖章、签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州工学院档案借阅、复印审批表

附件

柳州工学院档案借阅、复印审批表

姓 名


部门


时间


档案内容


事 由


借用形式(借阅、复印)


借阅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档案工作院领导意见


备注


注:借阅非本部门档案或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一次借期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