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规章制度建设程序,保障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院或相关部门公布的对院属各单位、教职员工或在校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学院办学和管理的行为准则或办事规程。
第三条 学院或学院授权院属相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院级规章制度的活动,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立项、起草、审批、决定、公示、公布、解释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维护学院规章制度的统一性;
(三)保障教职工、学生和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依照规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解释单位,施行日期等。
第七条 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学院每年制定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对于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当年不予立项或审批,列入下一年度计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 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修订规章制度的,应报请学院立项,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相应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研与论证,依次形成规章制度初稿、讨论稿与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院法律事务与制度建设办公室(下称法务办)审核。
规章制度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送审前应征求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院领导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提供以下规章制度送审材料:
(一)《柳州工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
(二)《柳州工学院规章制度审批表》;
(三)规章制度意见征求材料;
(四)规章制度送审稿。
第十二条 学院法务办对送审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性审核。通过审核的规章制度,报起草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再按规定程序提请学院相关领导或会议审议。
未通过审核的规章制度,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再送审。
涉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提请学院审议前,应向全院公示。
第十三条 经学院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报请发文颁布实施。
经学院审议提出明确修改要求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和要求进行修改后报请发文颁布实施。
经学院审议需大幅修改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征求意见再送审。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学院,内容不涉及师生个人权益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施行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根据学院规划发展需要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学院发展需要、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起草部门以《柳州工学院规章制度审批表》形式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院相关领导或会议审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工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流程
2.柳州工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
3.柳州工学院规章制度审批表
附件2
柳州工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 |
规章制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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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制定 □修改 |
原制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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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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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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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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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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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项 说 明 |
立项必要性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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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制度的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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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与 进度安排 |
1.立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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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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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见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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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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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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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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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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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柳州工学院规章制度审批表 |
审批编号: |
制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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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制定 □修改 □废止 |
原制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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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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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涉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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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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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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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审 说 明 |
目的及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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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求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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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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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及 业务涉及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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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与制度建设办公室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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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 分管院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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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院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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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审议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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