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学校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师生及校外人员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信访行为,维护学校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信访工作暂行规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并结合学校《章程》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组织或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处理的各类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倾听广大师生群众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学校信访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做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设立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具体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校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信访人的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三)向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二级单位信访处理机构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信访人的义务
(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并服从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信访处理决定;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口头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配合工作人员记录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同时信访人应当场签名确认;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事实清楚、全面,理由充分,请求合理合法;信访人应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或采取其它非正常方式在教学、科研、会议、办公等场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三)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
(四)侮辱、殴打、威胁学校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五)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违反以上规定,学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保卫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学校保卫部门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章 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第七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检查、督促校属各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
(三)负责向学校各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对校内各二级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出新的证据要求复查的,按规定进行复查;
(五)开展信访工作调研,健全工作制度,提出优化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六)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访咨询;
(七)按要求报送信访工作情况和分析统计报告;
(八)负责其他信访工作事项。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同时明确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学校各二级单位信访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处理、交办、转送、回复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学校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学校信访办接待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人员;
(三)开展工作调研,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提出优化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学校信访工作规定和要求,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二)在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三)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文明礼貌,耐心解答;
(四)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五)遵守信访纪律,保守信访秘密,不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或透露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六)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学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信访工作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
(四)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针对以上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安排信访工作专门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信访工作原则与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各单位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单位要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集体信访或越级走访。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学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其他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校信访部门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可不予(再)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事项;
(三)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涉及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匿名举报或投诉,没有具体事实而只是分析判断或者定性结论的,可不予受理;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七)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六条 要坚持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解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尽快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对涉及多单位、多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确定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理。
第十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谁接访,谁负责。信访人到校内各二级单位走访时,首次接访的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处理、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接访后,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及时与学校信访办或相关单位沟通并予以协调处理;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信访办报告。
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信访部门在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条 对学校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二级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0日。对学校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校信访办。对学校信访办批转的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来信来访问题,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并在要求办结的期限内就办理结果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在此期间,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信访办要及时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收到督查督办通知或改进工作建议的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反馈情况上报至学校信访办。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说明理由。
督查督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核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