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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15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三)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二、工作机构

(一)设立柳州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副组长:学校副职校领导

成 员: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研部、财务部、审计室、招标采购中心、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信息公开工日常工作。

(二)设立柳州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

组 长:学校纪委书记

成 员: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监督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三、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一)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单位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本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13.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4.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5.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

6.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7.在本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校组织、委托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委托的评审、评议、调查、鉴定等活动中,评审人、评议人、调查人、鉴定人不同意公开与其本人有关的信息的,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相关惯例的除外。

(四)不属于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2.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3.学生手册等文件汇编;

4.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5.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6.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7.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8.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监督与保障

(一)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1.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2.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3.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4.执行本方案的其他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或者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三)学校按每学年编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