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种类
(一)院级印章。
院级印章包含院党委印章、院行政印章、院钢印,是代表学院党委和行政职责、权利的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
(二)院领导名章。
学院领导的公务用签名章,具有行使职权的权威性和效用性。
(三)业务专用章。
业务专用章包含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仅在印章刊明的业务范围内使用方具有法律效力。
(四)院属各单位印章。
院属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党总支、团组织等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
二、印章的保管
(一)院级印章及院领导名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对应职能部门保管,其余印章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二)各级印章须指定专人(监印员)保管,监印员要坚守工作岗位。遇事请假时,应同时办理印章托管手续,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指定人员代为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监印员分别为印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印章应随用随锁,监印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保管地点,如确因工作需要带出,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四)印章需规范使用,定期维护,确保印章字迹清晰、端正。
三、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
单位负责人须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印章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各单位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院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院级印章的使用及审批程序。
1.经办人填写《柳州工学院用印审批表》,依据用印类型及审批权限,经本单位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不全者,不予加盖印章。
2.以学院名义上报或发给不相隶属单位的文件需加盖学院印章的,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持有关审批材料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
3.需要加盖学院印章的合同、协议书等,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凭审批材料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
4.已经学院正式公文确定的需用印内容,凭学院正式公文用印。
5.学院教职工个人申领公积金可持有关材料直接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
(三)非院级印章使用。
按党政分开的原则,分别由印章管理单位党政一把手审批。
(四)加盖印章位置。
1.加盖印章要注意位置恰当,骑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院领导名章的用印位置在落款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文件注明用印位置的,要在注明位置用印。
2.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不一致者监印员应拒绝用印,属代章性质的,落款应注明“代章”二字。
3.监印员用印时应注意查验公文或证件是否书写清晰,文字应符合文书档案有关规定,不得用圆珠笔、水彩笔或铅笔书写,不得涂改。
4.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证件、介绍信等材料上用印。因特殊情况需要用印的须经相关院领导批准。
四、印章的刻制、启用及注销
(一)印章统一由党政办公室依据学院机构设置文件到指定单位刻制并行文启用。未经学院批准私刻印章的,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因此造成损失的,学院还将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损坏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交请示,经党政办公室复核后到指定单位刻制。制印后收回旧印章,同时行文启用新印章。
(三)院属各单位的挂靠机构及下设科室一般不刻印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由使用单位提交请示,附学院下发成立机构的公文,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到指定单位刻制印章并行文启用。
(四)因机构名称变更等原因停用的印章交由党政办公室登记注销并封存。
五、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院党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柳州工学院用印审批表
用印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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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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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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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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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类型 |
□院行政印章 □院党委印章 □学院钢印 □合同专用章 |
□院长签字章 □常务副院长签字章 □党委书记签字章 |
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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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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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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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单位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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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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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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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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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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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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