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普通高等学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及毕业证书的管理、发放工作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发〔2013〕5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情况均符合者,确认其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颁发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毕业证书:
(一)具有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取得等于或高于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
(三)德育考核成绩合格(根据《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院发〔2013〕67号)计算的德育平均成绩大于等于60分);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成绩大于等于50分);
(五)未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解除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颁发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结业证书:
(一)最长修业年限已满8年,学生未达到毕业标准者;
(二)基本学制年限(本科4年)已满,最长修业年限未满8年,学生未达到毕业标准,且不愿意延长学制者;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四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能毕业或结业,按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条 毕业资格审核工作流程:
(一)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中旬进行;
(二)各系根据毕业资格审核标准,严格对本系毕业班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初审;
(三)各系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复审,复审通过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
(四)教务处将复审结果反馈至各系,并由各系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复审后的毕业资格名单制作毕业证书,并组织各系进行证书照片粘贴、用印工作。
第七条 毕业证书发放流程:
(一)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二)各系向办理完毕业生离校手续的学生发放证书;
(三)学生因故未领取的毕业证书,各系在规定时间同《毕业生证书发放签领表》一并交回教务处,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教务处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八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一年时间内(以结业证书落款时间为起算时间),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参加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换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回原发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损坏)的补办:
毕业证书遗失(损坏)后不能补发毕业证书,只能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的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学生本人在地(市)级以上的报纸声明遗失毕业证书作废;
(二)学生向学校提出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遗失后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完整报纸(一式两份)及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教务处核实后向申请人出具毕业证明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