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确保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毕业生素质的检验。全校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要从各自工作特点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防止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三条 毕业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给在校生树立良好的榜样。毕业生应自觉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认真并独立自主完成毕业设计或论文;毕业生离校前要搞好宿舍卫生,保证宿舍内床、桌、门窗及玻璃等公共设施完好无损;毕业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和校园管理规定,爱护校园的一草一木和公共设施;不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不露宿操场、不酗酒滋事;严禁赌博、斗殴、起哄;按时作息,未经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第四条 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学校决定,对毕业生当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离校期间违纪毕业生根据《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和违纪情节,加重一级处分。
第五条 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有下述违纪行为之一者,按照《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从重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物品者;
(二)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和其他物品等不良行为方式来发泄情绪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在校内公开场合乱涂乱画、悬挂不文明标语者;
(四)聚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五)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饮酒、打牌,大声喧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影响恶劣者;
(六)侮辱、诽谤、谩骂、围攻、恐吓、威胁或蓄意报复学校工作人员者。
第六条 毕业生所受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违纪毕业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参加单位面试、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考试等需离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擅自离校或经批准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按《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规定办理清缴学费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管理规定》(院发〔201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