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的动态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以及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训、写生、毕业设计、早读、早锻炼、会议(含政治学习、班会)等都要考勤,凡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活动,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课堂教学按实际课时计算,其他活动按一天六个课时计算)。
第三条 请假类别分为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一)病假:指学生本人因病、因伤需要休息、诊治,无法参加正常学习活动,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请假;
(二)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重大事由需要学生本人暂停学习活动,或没有教学活动期间需要离校,应履行正常请假审批手续。
(三)公假:学生因为学校安排,参加某项活动,须暂停学习活动,或没有课程安排但须离校,应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请假。
第四条 请假原则
(一)学生请事假应从严控制,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者请假要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准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出具校卫生所或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因公事请假必须持活动主办单位提供证明;
(二)学生因有事(病)需离校的均以书面形式请假,按时返校后及时销假;
(三)学生在校外遇紧急情况需请假时,必须先口头请假,返校时带齐相关证明补办手续;
第五条 请假由本人提前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生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他人代为申请或事后补假。续假亦需经过批准方可生效。
第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报所在系备案;
(二)请假3-7天(含7天)的,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审批并备案;
(三)请假7-14天(含14天)的,经辅导员、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并备案;
(四)请假14天以上的,经辅导员、所在系、学生工作部(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五)凡遇考试需请假的,另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好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六)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假的,先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同意后,再按照本条(一)(二)(三)规定进行口头请假,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进行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七)寒暑假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向辅导员请假,经批准才能生效,事后应附有关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如未批准应及时返校;请假审批权限遵循上面原则;
(八)一学期内学生请(续)假最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销假及续假
(一)请假结束应及时销假,按批假权限分别销假:
经辅导员批准的,向辅导员销假;
经所在系领导批准的,在辅导员处销假后报告所在系;
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的,在辅导员处销假后报告所在系、学生工作部(处);
经校领导批准的,在辅导员处销假后报告所在系、学生工作部(处)、校领导;
经教务处批准的,在辅导员处销假后报告教务处。
(二)请假期满后,因故需续假者,须提前持有关证明,按照请假的程序续假。
第八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者,均按擅自离校论处,将受到学校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院发〔2013〕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