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提高学生的文明素质,维护全体住宿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及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构建和谐公寓,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凡我院在籍学生均应按学院统一安排,集中住宿。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培养安全与文明意识,服从公寓管理科管理,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尊重其他舍友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有序、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为把学生公寓建设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从而有效实现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并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使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以及学生积极参与自我管理的有利局面,特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部长、保卫部部长、后勤部部长、各系党总支书记及学生自管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职责分工为:学生工作部(处)公寓管理科负责学生住宿安排、优秀学生宿舍创建评比和公寓楼内学生违纪处理,做好学生在公寓区的日常行为监督;保卫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学生公寓管理科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案件,定期对学生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换受损消防设施;后勤部负责公寓水电与物业维修管理、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和公物管理;各系负责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行为管理,协助落实公寓管理科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六条 学生交齐住宿费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学生入住时须向公寓管理科上交一张一寸照片办理入住登记信息。
第七条 学生宿舍一经分定,学生应按指定房间住宿,未经公寓管理科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或搬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系签字同意并经公寓管理科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或调换宿舍时,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打扫好原宿舍卫生后方可办理退宿或入住手续。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者,须在规定时间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公寓管理科审批同意后可办理临时住宿手续。
第九条 放寒暑假,各宿舍最后一位离校的同学应关掉电源总开关、锁好门窗后到宿舍安全员处登记方可离校。收假后,各宿舍第一位返校的同学须到宿舍安全员处登记到校。
第十条 学生住宿期间,未经公寓管理科同意不得随意加装或更换门锁。加装或更换门锁的宿舍须向宿舍安全员提交一把房间钥匙。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男女学生一律不得互串宿舍,开展相关检查除外。
第十二条 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进入宿舍,学生上课时间不会客。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公寓管理科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安排,按时起床、就寝,周日至周四23:30和周五、周六24:00后返回公寓的学生均视为晚归。同时学生公寓大门进出实行门禁管理,门禁期间学生必须刷卡进出所住公寓楼。门禁时间段为:08:20—9:40;10:05—11:30;13:00—13:45;14:00—15:20;15:45—17:05;19:30—21:00;22:30—07:20。
第十五条 学生贵重物品及现金须自己妥善保管,携带大件及贵重物品进出公寓的要自觉到值班宿舍安全员处登记;离开宿舍时须关灯、关窗、锁门。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赌博、打麻将、大声喧哗、酗酒、打架骂人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严禁在宿舍楼内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入公寓楼内;严禁在公寓楼内焚烧废纸或其它可燃性丢弃物品;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严禁在公寓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燃放孔明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严禁将啤酒、白酒、红酒等酒类带入公寓楼内;严禁在公寓楼内经商或张贴未经批准的广告等宣传物品。
第十七条 学生发现公寓楼内有可疑情况时,要立即向宿舍安全员报告;学生公寓楼内有案件发生,学生或宿舍安全员要立即向保卫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宿舍室内外卫生整洁,严格遵守《宿舍卫生文明管理与评比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宿舍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垃圾由个人自行投放到公寓楼下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或杂物堆放在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随地吐痰、乱刻乱画、在墙壁上留脚印、打球;严禁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扔杂物等,不得在公寓楼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用地方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与室内家具及室外配套设施均为学院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改变。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使用、移位、拆除公寓楼内的配套设施,以及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非紧急情况严禁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属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给每个宿舍配置标准公物一批(床、书柜、衣柜、电脑桌、椅子、门、窗、灯具、插座、水表、热水刷卡器、水龙头等)。学生入住时,应核对配置的室内公物数量和完好程度,并签字确认。若发现公物缺损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须及时到学生服务中心向后勤部窗口反映或报修登记,维修人员将根据报修单进行维修。学生更换宿舍或退宿时将按原入住的配置公物如数移交,并办理好物品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爱护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全体人员分摊照价赔偿。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生宿舍内水电设施由本宿舍学生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人每月定额配送5立方水,每间宿舍每月定额配送20度电。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数量超过定额指标的,学院对超额部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夜间(23:30—06:00)实行限电(每周日至周四及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晚上执行),使用超过限定功率将自动停电:冬季(每年11月9日—次年4月1日)限电100瓦,夏季(每年4月2日—11月8日)限电450瓦。
第二十八条 在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如:电脑、电扇、饮水机等),在通电状态下,须与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学生离开宿舍,应认真检查并关掉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寒暑假期间,无人宿舍须切断总电源开关。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得盗用公寓楼内公共资源(如水、电等);不得在宿舍内私自架接电线,改装电路或安装插座、电表、灯头等。
第三十条 为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加热设备以及酒精炉、蜡烛、炭炉、煤气炉等明火用具;同时严禁在宿舍内私自使用脱水机、洗衣机、电冰箱等违规电器,一旦发现,收缴违规物品并代为保管直至物主毕业。
第七章 网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进行网上信息发布、浏览和收集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校园网络信息管理规定》(院发〔2013〕89号)等相关规定,若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则必须接受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学生管理、公寓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做到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以达到有利于学习、有利于知识的获取、有利于信息交流及方便学院管理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或宿舍间乱扯乱拉网线。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限网制度。每周日至周四及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晚上23:00开始限网,次日早上8:30恢复(节假日除外)。
第三十五条 禁止流连网吧夜不归宿或在正常就寝时间因使用电脑影响他人睡眠休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下载、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泄露国家秘密;
(五)损害党和国家信誉的;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学院稳定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创建“星级文明宿舍”。创建工作表现突出的,按照《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创建星级文明宿舍管理规定》给予学生综合测评德育项加分或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积极参与公寓管理有突出贡献或在处置公寓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者,给予全院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累计3次晚归且教育后仍不悔改的学生以及夜不归宿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进行严肃的纪律处分,同时要求辅导员将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做好后期学生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违反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公寓日常管理或破坏公寓正常秩序,情节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学生综合测评德育项扣分;态度恶劣的,在学生综合测评德育项扣分的同时,取消该学年评先、评优、评奖学金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公寓管理工作且态度恶劣或违反公寓有关管理规定给公寓治安、消防安全带来隐患以致造成严重影响(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按照《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因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造成事故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处理外,还应赔偿全部损失;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院发〔201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