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文明素质,维护全体住宿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及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构建和谐公寓,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应按学校统一安排,集中住宿。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自觉培养安全与文明意识,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学生住宿房源分配、调整与使用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住宿学生的日常行为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教育与管理;宿舍水电、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及物业由后勤基建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安排的宿舍内居住,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缴纳一次;学生新学年报到注册时须缴清当年住宿费方可住宿。
第六条 学生宿舍一经分定,学生应按指定房间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也不得随意搬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系签字同意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或调换宿舍时,须经后勤基建管理部验收其室内使用家具并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交回宿舍钥匙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离校者,须在规定时间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与后勤基建管理部备案办理临时住宿手续。
第八条 放寒暑假,宿舍最后一位离校的同学和第一位返校的同学,必须到宿舍安全员处登记。
第九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未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同意不得随意加装门锁,同时每间宿舍须向宿舍安全员提交房间钥匙一把。
第十条 严禁入住学生个人或学校各组织团体在宿舍楼内经商或张贴未经批准的广告等宣传物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男女学生一律不得互串宿舍。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进入宿舍。学生家长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其子女宿舍,学生上课时间不会客。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外人。如遇到特殊情况,外人需留宿的,应当报请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住宿,留宿人员退宿应履行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公寓大门周日至周四23:30关闭,周五、周六24:00关闭,超过上述时间返回宿舍者一律视为晚归,晚归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宿舍安全员处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四条 学生贵重物品及现金必须自己妥善保管,携带的大件及贵重物品要自觉到值班宿舍安全员处登记;离开宿舍时须关灯、关窗、锁门;寒暑假期间,无人宿舍必须关掉电源。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赌博、打麻将、大声喧哗、酗酒、打架骂人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严禁在宿舍楼内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入楼内;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废纸或其它可燃性丢弃物品;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饲养宠物;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燃放孔明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严禁将啤酒、白酒、红酒等酒类带入宿舍楼内。
第十六条 学生发现宿舍楼内有可疑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发生案件时要及时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值班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老师、宿舍安全员或保卫部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楼栋保洁员负责打扫走道、楼梯等公共区域卫生,各宿舍室内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垃圾由学生自行打包投放到楼下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或杂物堆放在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宿舍室内外卫生整洁,每日打扫宿舍卫生,整理个人物品。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随地吐痰、乱刻乱画、在墙壁上留脚印、打球;严禁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扔杂物等,不得在宿舍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用地方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与室内家具及室外配套设施均为学校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改变。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使用、移位、拆除宿舍楼内的消防和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给每个宿舍配置标准公物一批(含床、书柜、衣柜、电脑桌、椅子、门、窗、灯具、插座、水表、热水刷卡器、水龙头等)。学生入住时,应核对配置的室内公物数量和完好程度,并予签字确认。若发现有公物缺损,需及时向后勤基建管理部反映,要求更换或补足。学生更换宿舍或退宿时将按原入住的配置公物如数移交,并办理好物品交接手续。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水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人每月配送水、电各5度,宿舍用水、用电量超额部分按超出量的时价收费;同时每间宿舍用电量施行定额制,用电额度为200度/月,超出额度后将自动停电,本月将无电供应。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夜间(24:00—06:00)进行限电,使用超过限定功率将自动停电:冬季(每年11月9日—次年4月1日)限电100瓦,夏季(每年4月2日—11月8日)限电450瓦。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如:电脑、电扇、饮水机等),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住宿学生离开宿舍,应认真检查并关掉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盗用宿舍楼内公共资源(如水、电等);不得在宿舍楼内私自架接电线、网线,改装电路,安装插座、电表、灯头等。
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以及酒精炉、蜡烛、炭炉、煤气炉等明火用具;同时严禁使用脱水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一旦发现,收缴违规物品并代为保管直至毕业。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学生应及时到学生服务中心物业维修窗口进行登记,维修人员将根据报修单进行维修。
第三十条 宿舍设施学生不得擅自拆修或擅自将公物搬出宿舍,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全体人员分摊照价赔偿。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宿舍成员应严格遵守宿舍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创建星级文明宿舍的,按照《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创建星级文明宿舍管理规定》给予学生综合测评德育项加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日常管理或破坏宿舍正常秩序,情节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综合测评德育项扣分;态度恶劣的,在学生综合测评德育项扣分的同时,取消该学年评先、评优、评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阻挠、妨碍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宿舍管理工作且态度恶劣的,违反宿舍有关管理规定、给宿舍治安或消防安全带来隐患的,以及造成严重影响或事故的,视情节按照《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者,按照《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因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而造成事故的,除按《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外,还应赔偿全部损失,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院发〔201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