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园网络是为全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学院内计算机互联、学院各区域局域网互联,并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是全院各单位及广大师生员工。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是校园网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校园网络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解决校园网络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接入校园网络的全体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用户实名制原则,服从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安全保密要求,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三条学院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对校园网IP地址进行规范管理,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只负责提供到各信息点接口处的服务。校园网用户(下称用户)如需对所使用网络进行改变,须填写《校园网络开通及IP地址变更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用户对自己使用的资源负有维护、保密及做好相关安全工作的责任。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上的信息资源,盗用他人帐号,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使用计算机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擅自接入网络等。对被动收到的不良信息,严禁扩散,应及时报告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清除,并由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报有关部门处置。
第五条用户不允许私自对校外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主页、电子公告(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主页空间、文件传输、链接、电子邮件、电子商务、新闻组、宽带多媒体服务等活动。有需要开设服务器对校外提供信息服务的用户,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备案,到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填写《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所提供的服务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建设的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须填写《信息系统上线登记表》,并由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为该信息系统分配网络和服务器资源。需通过互联网访问的信息系统,要经过安全检测并完成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与备案,未经安全检测和没有定级的信息系统不能上线。
第七条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只有取得了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网络上软件的使用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私自通过运营商在学院内开通网络服务;用户未经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批准,严禁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线路或设备,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院、部门或其他人网络连接,破坏校园网络系统。对于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通报批评;冻结账户、报请学院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九条 无线网络是有线网络的补充和延伸,所有用户不得利用无线上网之便进行各类非法和违规活动,如有发现,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校内单位及个人架设的自用小型无线网络,应采用经过入网认证合格的无线路由设备(含有线路由设备)连接校园网,不得干扰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现与学校无线网络发生冲突或干扰,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有权采取断网等措施。
第十条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有义务向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和各级网络管理员报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若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则必须接受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责。上网人员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下载、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损害党和国家信誉的;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学院稳定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网络必须遵守学院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网络从事与教学、办公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功能和使用方法,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应事先通知相关用户。
第十三条用户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如有疑议,用户可向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书面说明。若用户违反上述规定,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