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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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工学院章程

(2024年核准稿)

 

序言

柳州工学院创建于2002年4月,前身为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由柳州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科技大学共同举办。2013年6月,更名为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2020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更名为柳州工学院。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扬“笃志勤学、知行合一”的校训精神,秉承“德为先、质为本、重应用、求创新”的教育理念,紧密结合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形成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基础理论实、专业素养高、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柳州工学院。

英文名称为Li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 LZIT。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9号。

邮政编码:545616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lzhit.edu.cn/

第五条 学校性质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为地方性、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获批后适时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工为主,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立足柳州,服务广西,辐射全国,面向东盟。

第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360万元,经费来源为自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学校总资产17.05亿元。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

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领导体制与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成员5人,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另设董事会秘书1人。董事会成员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副董事长由校长兼任。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举办者代表董事由举办者党委会推荐,最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产生。

教职工代表董事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推选,最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产生。教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全体教职工中推选,由学校党委会审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签订、解除校长聘任合同。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增补、罢免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收支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邮件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议题由学校提出,董事长审定。

(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1/2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5.审核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重大事项变更、终止;

7.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不同的表决意见都应当予以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永久保留。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5人组成,包括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代表、教职工代表、举办者代表等组成,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代表监事由学校党委会推荐产生。

教职工代表监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举办者代表监事由举办者决策机构推荐产生。董事会组成人员、校级行政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最多连任2届。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监督董事会和学校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等。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主席或经1/3及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须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1/2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监事列席学校董事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学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推荐副校长人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贯彻执行董事会的重要决议,组织讨论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作出决定。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会议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使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柳州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选派。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政治监督和保障作用。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学校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八)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九)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凝练和弘扬柳州工学院精神,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增强文化育人功能。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柳州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二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组织、宣传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选由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讨论推荐,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全体委员通过后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问题,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学术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并决定校级科研项目及相关学术成果、奖励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评审、验收等学术评议。

(三)审议并决定学校对外推荐的各类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的评选规则。

(四)指导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风气等方面的建设工作,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审查和裁决科研失信行为。

(五)协助做好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的相关工作。

(六)指导和组织学校各类学术活动。

(七)完成学校委托审议或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策的重要事项须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委员由相关学校领导、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若干学科教师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5人,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若干学科教师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提名。全体委员候选人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一致后由主任委员审定并发文公布。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位办复核后的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违反相关规定者作出撤销已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解决学士学位授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组织制定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定学校学位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权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委员1/2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教学部)负责人、企业或行业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名单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主任委员审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思路、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教学运行、教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调查、了解学校或本单位的教学情况,发现教学工作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等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接受校长办公会的委托,审议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调查研究。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民主集中制为议事原则,议决的事项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人员4/5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还可以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在学校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组织本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为二级学院配置人、财、物等资源。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在学校总体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基础上特色发展。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各项工作发挥保障监督作用,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内部机构,履行相应职能。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基础理论实、专业素养高、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五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四十六条 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坚持产教融合、校政企合作,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七条 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九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十条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为人师表,立德树人,牢固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行业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第五十六条 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联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六十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师、非校编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服务保障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第九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各时期(包括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曾在学校任教、任职过的人员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联系和服务机制,增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听取校友意见,关心与支持校友发展。

 

第十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三条 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政府资助、学费及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融资贷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配备财务专业技术人员,并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统一管理。

第七十五条 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报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依法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用于办学。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接受上级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七十八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九条 学校重要事项变更:

(一)学校在做出举办者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分类选择登记变更、章程变更等重大决策前,要认真进行风险研判,研究制定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安置办法,保障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各项待遇,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和连续,须广泛听取党组织、教职工代表等各方意见。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须签订变更协议,协议中不得涉及学校法人资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利益。

(三)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等事项的变更,须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审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第八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申请终止,并依法审批:

(一)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

(四)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等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校徽:整体使用了小篆体的“柳工”二字, 融合了古代灯笼、青铜鼎和印章的元素。灯笼寓意着私塾开学时老师为学生点亮灯笼,寓意学生前途一片光明。青铜鼎和印章的设计融入展示了学校与柳州这座古老城市的深厚联系,寓意着学校“鼎立柳州,工行天下”的美好愿望。设计外围使用齿轮元素,突出了学校的工科属性。如图示:

第八十五条 校训为“笃志勤学,知行合一”。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我爱你,柳州工学院》,由田景丰、石祥作词,李遇秋作曲。

第八十七条 校旗:规格参考国旗2号旗、3号旗、4号旗,材质为旗帜布,中央位置印有中英文校名,并配以学校标志。校名与校徽颜色为白色或者金色,视场合而定。标识色:标识色值为C:39M:92Y73K:3(适用于印刷制品或户外广告等);R:168 G:63 B:73(适用于电子设备显示)。如图示:

第八十八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0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机关核准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法定机关核准。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柳州工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